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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焦点解读

类别:法律法规 浏览次数:100次 时间:2018-07-13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2年3月29日通过,并将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昨(26)日上午,四川省人大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通报《条例》的相关情况。

  《条例》明确,物业配套建筑应当同时规划设计、同时建设。新建住宅物业时,建设单位应当设计配置具备水、电、通风、采光等基本使用功能和条件的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位于地面的部分不低于50%。物业服务用房按照房屋建筑总面积的千分之二,不低于100平方米配置;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按照不低于30平方米配置。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属全体业主共有,无偿使用,不得擅自变更用途,也不得分割、转让、抵押。开发商未按规定配置或者擅自处理物业服务用房和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的,可处10万元至50万元罚款。小区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针对各界关注的小区停车难,普遍存在的停车难问题,《条例》规定,小区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停车位不足的,小区条件允许并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新划定车位用于业主停车。但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公共绿地,不妨碍正常通行。小区车位,业主优先购买租赁。对于小区的剩余资源,业主大会可以决定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并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为管理、向其支付报酬。业主大会决定利用共有部分划定车位、设置广告等方式进行经营的,收益按照约定分配,或按比例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支付物业服务费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等。  《条例》规定,专项资金收支每年至少公布一次。物业保修期满后,小区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和管理责任,由业主共同承担,费用由业主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业主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应存入银行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按幢立账、按户核算。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每年至少公布一次专项维修资金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如果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申请成立业主大会,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维修、更新和改造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物业维修责任,不得动用专项维修资金。

  此外,物管从事与其资质等级不相符合的服务或变相转让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可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未履行相应告知和交接义务的,可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可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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